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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三】证券从业人员“炒股”被充公所得还被?????
自2011年8月,,,,,,,袁某在一家证券公司交易部工作,,,,,,,看到股票市场一轮行情下来有不少牛股能涨好几倍,,,,,,,因而就动了炒股票发家的想头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知路自己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按划定不得炒股,,,,,,,因而劝告自己的伴侣“叶某英”开立一个股乒厮户供自己使用,,,,,,,并将资金转至“叶某英”的股乒厮户,,,,,,,通过地点证券交易部电脑操作“叶某英」厮户进行股票买卖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操作“叶某英」厮户自开户至销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07.22万元,,,,,,,盈利18,160.07元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,,,,,,利用“叶某英」厮户持佑注买卖股票的行为,,,,,,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划定,,,,,,,组成了违法行为。。。。。。
中国证监会凭据袁某违法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风险水平,,,,,,,遵循《证券法》,,,,,,,决定:充公袁某违法所得18,160.07元,,,,,,,并处以3万元?????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,,,,,,,被记入“中国本钱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”,,,,,,,记入本钱市场失信“黑名单”。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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